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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第7号,1981年5月4日颁布,1982年4月1日起执行)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2]6号,1982年8月7日颁布试行)。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9〕2号,1989年3月2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5月1日废止)。
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1990年2月22日颁发,颁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9月23日作废)。
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1990年5月9日颁布,199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1月1日废止)
6.《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1990年8月2日颁布,1991年7月1日实施,2004年1月1日废止)。
7.《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则》(劳动部劳部发〔1993〕442号,1993年12月31日颁布,1994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9月1日废止)。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1999年6月25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2月1日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废止)。
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2002年7月12日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0.《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2003年7月1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2013年7月废止)。
1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6月23日颁布,2004年9月23日起实施)。
(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1号,2005年9月16日公告,修改内容自2005年9月16日起实施);
LPG气化站储罐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一、地下储罐次罐装或检修后次投产时,必须进行置换,使罐内含氧量小于3%时,方可进行灌装。
二、储罐应严格控制液位在85%以下,压力应小于1.8MPA。
三、安全阀要经过校验,其定值为储罐设计压力,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液位计、压力表应保持灵敏,失灵和损坏应立即更换,压力表每年校验一次。
四、罐上阀门应保持开关灵活,严密不漏,根据流程需要开、关阀门,严禁任意操作。
五、进液操作规程:
1接到进液通知后,按卸车和压缩机操作规程做好准备工作。
2打开需要进液的储罐的液相进口阀与槽车液相管连通,打开相应储罐的气相阀与压缩机的进口连接,槽车的气相与压缩机出口连接。
3进液过程中要注意储罐的压力不超过1.8MPA,液位不超过85%,严禁超装,如发现超装立即倒罐。
4地下储罐的紧急切断阀正常情况下应处于常开状态,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打开空气放散阀,所有紧急切断阀立即处于关闭状态,切断气源。
5进液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出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待排除故障后继续卸车,排除不了应及时上报。
6进液完毕应做好储罐压力、液位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