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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发证与公布
1.1.1.1 CNAS 认可周期通常为2 年,即每2 年实施一次复评审,做出认可决定。
1.1.1.2 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 年。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如果获准认可实验室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1 个月向CNAS 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
1.1.1.3 CNAS 秘书处根据实验室维持认可资格的意向,以及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历次评审的结果和历次认可决定,换发认可证书。
1.1.1.4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信息、基本信息和认可范围并及时更新。
注1:英文认可范围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
注2:CNAS 秘书处根据需要对认可范围采取预公布,保证准确性。
5.2 扩大认可范围
5.2.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CNAS 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5.2.2 下列情形(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a)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b)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场所;
c) 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d) 取消限制范围。
5.2.3 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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