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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认证咨询公司-定期监督评审要求: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 监督评审, 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及遵守认可规 定的情况。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5.3.1.2 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校准和能力认可的实验室, 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域和
领域。
5.3.1.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 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 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 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 对于 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 动所需费用, 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 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 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 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 CNAS 可以视情 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注: CNAS-GL008《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给出了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
可供参考。
5.3.1.4 定期监督评审时, 应考虑初次评审的结果、 变更情况、 遵守认可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情况、 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 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等, 尤其是能力验证 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 此外, 还应关注实验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 力所制定的质量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