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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1、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 将对 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 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版本的认可规范 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条),按 CNAS 秘书 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自第1 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超过3 个月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