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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式水炮适用于火场离水源较远,消防车不能进入的空间;
2、用于扑灭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和油类火灾,也用于油罐的冷却降温;
3、移动式消防炮具有重量轻,体积小,射程远,操作简单,机动性强,存放空间小等诸多优越性能,特别适合消防队使用,适用于石油化工,油罐区,飞机库等大面积场所的A、B类火灾及有毒气体,液体泄漏稀释和冷却,及其他消防人员无法靠近的火灾及灭火救援现场;
4、移动式消防炮主要由移动地盘、拖把、进水管、回转体、炮头等机构组成;
5、在同一压力下,水炮的流量可调整,并可实施直流至90度水雾射流的无极调节,起到更好的灭火降温效果;
6、具有很好的灭火性能。PSY型系列移动式消防水炮具流量大,射程远,功能多,既可作直流喷射,又可作喷雾喷射,流量可根据要求在20~50L/S调节等特点;
7、操作方便,灵活,炮身可做水平,俯仰回转并可实现自锁等,有利于操作人员撤离火场。该炮具有折叠功能,以便储藏。



水炮系统
1.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内布置得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
1.3.2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1.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为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5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