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纹钢的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一般应包括标准的牌号(种类代号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重量(质量)、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我国标准推荐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的螺纹钢系列。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12m,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5~10m;国产内销螺纹钢若合同中无注明要求时,通常定尺为9m、12m两个长度。外观质量①表面质量。有关标准中对螺纹钢的表面质量作了规定,要求端头应切得平直,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和折叠,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等。②外形尺寸偏差允许值。螺纹钢的弯曲度及钢筋几何形状的要求在有关标准中作了规定。标准号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XG1-2009《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2101—2008(型钢验收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1499.1~GB1499.3(混凝土用钢筋);JIS G3112—87(98)(钢筋混凝土用棒钢);JISG3191—66(94)(热轧棒钢和卷棒钢的形状、尺寸、重量及其容许差);BS4449—97(混凝土结构用热轧钢筋)。成分检验(1)检验方法:对上述化学成分进行检验分析时常用的标准检验方法如下: GB/T223、JISG1211?1215、BS1837、BS手册19等。(2)成分指标:考核螺纹钢成分含量的指标主要有:C、Mn、P、S、Si等项,牌号不 同,含量各有差别,其大致范围为:C(0.10~0.40%)、Mn<1.80%、P<0.050 %、S<0.050%、Si(0.60~1.00%).表面质量钢筋表面不得允许有裂纹、结疤和折叠。钢筋的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钢筋表面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尺寸外形1)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50mm,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8、10、12、14、16、20、25、32、40、50mm。2)带肋钢筋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带肋钢筋横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横肋公称间距l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相对肋面积的计算可参考附录C。带肋钢筋通常带有纵肋,也可不带纵肋;3)长度及允许偏差a、长度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b、长度允许偏差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5mm;当要求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当要求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c、弯曲度和端部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