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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声排放标准》等法规。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5.3款要求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外窗和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得小于30dB。中国《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住宅,学校,医院,旅馆, 办公室,商业等不同建筑物都提出了明确的隔声标准。上海市2013年3月1日起已实施《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明确了公园等公共场所噪声、住宅小区装修噪声等噪声污染认定标准问题,针对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规定了多层次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