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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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576633499
地址: 中国 广东 东莞市东莞市樟木头镇志洲大厦305室
| 品牌 |
深威 |
检测认证机构名称 |
广东深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行业 |
认证服务 |
认证种类 |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 服务内容 |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办理 |
服务电话 |
18576633499 |
每当有朋友问起,我申请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每年都需要审核,现在的证书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了,能不能增加一些范围,这个行不行得通,怎么操作,就这个问题,我把了解的情况跟大家说下,希望对您用
证书的范围要增加,减少,都必须得申请,申请通过后。这个比较关键,因为我看了很多客户明明不生产这些产品,纯粹是代加工,但为了增加产品的种类,这种方法不可取,如果通过后,后面还涉及到验厂,能不能通过,这个就比较难说了
再就是申请通过后,我们要进行样品的检测,我看了下,机构的标准都执行了好多年,我们现在的技术完全没有问题,都能达到相关的要求。只要准备好相应的样机。通过机构规定的时间,没有什么问题。
,因为我们每年都要通过工厂检测,是放在年度确认的时候一起审厂,减轻企业和机构这边的成本,以及时间。原则上是通过上年度的年度确认后的六个月内,可以进行下一年度的产品变更申请。
3 管理职责
3.1咨询事业部客户和信息管理室负责受理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扩大、缩小、变更的申请和受理;
3.2咨询事业部项目实施管理室负责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暂停/恢复、认证终止和撤销的实施及评定审议工作;
3.3咨询事业部客户和信息管理室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和发放;
3.4部门负责人负责批准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暂停/恢复、认证终止和撤销评定结果确认,并将结果报主管副总批准;
3.5 总经理负责签发认证证书;
4 管理程序
4.1认证(再认证)的批准
4.1.1批准认证(再认证)的条件
4.1.1.1申请/获证组织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1.1.2认证过程的运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包括检查的时间是否充分、环境声明的真实性合理性、现场检查的完整性有效性、是否已认证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等;是否明确包括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检查的评价意见;
4.1.1.3检查组已获取充分证据,表明企业自我环境声明的真实性,认证决定所依据的信息充分、完整、可信;检查人员需提交充分、足够详细的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和客观证据:
1)应足以支持认证范围,使认证机构能够做出有依据的认证决定,并确保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2)已提供可追溯的充分证据(具有可重现性),一旦出现某些情况时,能够认证、追踪;
3)为连续性检查(如以后的监督、再认证)提供相关信息;
4)已关注生产企业是否搬迁。对于生产企业搬迁,已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控制可能带来的如下风险:
(a) 由于生产条件、人员能力、生产工艺等变化所导致的风险;
(b) 工厂在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未经认证即出厂、销售的风险。
4.1.1.4 检查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已明确包括认证范围、声明内容、场所界限内的检查和检测的评价意见,且检查结果完全满足规定的认证要求,结论为同意推荐注册。
4.1.1.5 认证企业的法律地位、资质、保障措施、质量保证和产品与声明内容相符合。检查过程发现的其它方面提出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4.1.1.6无重大产品质量投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问题通报,对来自行政监督部门、顾客、行业协会、消费者的信息和新闻媒体关于产品质量处罚或通报或曝光均已得到解决。
4.1.2根据检查提供的认证过程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认证评定人员及审议,报咨询事业部负责人审批,给出认证决定意见,主管副总依据认证决定意见,做出批准(更新)认证(再认证)的决定。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为参加该项目检查的人员。
4.1.3咨询事业部客户和信息管理室负责认证企业自我环境声明的公示,项目管理人员将公示单上报企管事务部,企管事务部将公示内容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1.4公示期无异议,经咨询事业部认证通过的组织颁发由总经理签署的认证证书。
4.1.5咨询事业部根据总经理签署的认证批准文件,打印认证证书,盖章并发放认证证书。
4.1.6企业在获证后,应严格按照《中国环境标志(Ⅱ型)标志管理办法》,使用认证标志和证书。
4.2认证资格的保持、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终止
4.2.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满足4.1.1条款要求;
2)上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观察项均已采取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认证有效;
3)按照产品认证规定按时进行了监督检查;
4)获证企业及时向CEC提供可能影响其产品认证符合性的重大变动,以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5)未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证书、标志标识和报告或报告中任何一部分;
6)利用各种媒体(例如文件、宣传册或广告)对认证的宣传符合标志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7)按时缴纳认证的有关费用。
4.2.2认证资格的暂停/恢复
产品认证是针对具体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提供保证的一种手段。企业声明认证的产品可能不止是一种类型的产品,当出现一类或多个类型声明产品不符合声明要求时,CEC可做出部分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并对认证证书、公布的信息、标志使用的授权等做出必要的更改。
4.2.2.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全部/部分暂停认证资格:
1)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获证企业对获证的全部/部分产品设计、结构、性能/生产工艺和配方、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行了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产品标准符合性的;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我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2)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全部/部分产品不符合自我声明内容,但经过整改, 在短期内有可能达到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所建立的质量保证要求、保障措施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4)连续停产半年以上(计划性停产除外);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出现重大相关方投诉,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6)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7)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9)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期6个月)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或不接受、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10)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11)监督检查中推迟通过的;
12)对于证后监督审查不合格的获证方,允许其限期(通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如逾期仍未纠正的;
13)其他违反产品认证程序和认证合同要求的,或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2.2.2认证证书的暂停处理意见由咨询事业部提出,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业务系统证书管理中填写意见单,技术主管/管理人员组织审议,咨询事业部形成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业务系统向企业发送暂停通知,企业将会在业务系统客户平台上收到相关通知。并项目管理人员或检查组长向客户说明和沟通以下信息:
1)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
2)为结束暂停和恢复认证,根据认证方案所需采取的措施;
3)认证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措施。
4.2.2.3在证书被暂停/部分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企业被暂停/部分暂停的产品上不得使用标志,且在产品上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对已生产出来的认证产品企业在未得到CEC的许可前,不得投放市场;对有潜在缺陷的已认证产品应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应召回产品。
4.2.2.4 CEC对获证证书的暂停/部分暂停期限将根据其不符合情况整改所需时间定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时间由咨询事业部提出建议,当超过暂停的期限企业不能证实达到规定要求,或已证实还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时,由咨询事业部提出撤销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2.2.5证组织在暂停/部分暂停期间采取纠正措施,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时应向咨询事业部提出恢复申请;经认证达到规定要求,由总经理批准,咨询事业部通过认证业务系统通知获证组织。否则在暂停/部分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期满后,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并收回认证证书。
4.2.2.6若恢复认证为缩小认证范围,则按照缩小后的范围提交认证决定、更换认证证书、在网站公布信息、对标志使用授权,确保缩小的认证范围被清楚地传达到客户,并在认证文件和公布的信息中清晰地描述。
因质量原因所暂停的证书,在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时,应:
1) 关注工厂对证书暂停的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
2) 关注工厂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产品召回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效,以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3) 关注在证书暂停期间,是否有相关产品出厂、销售、进口。
4.2.3认证资格的撤消
4.2.3.1撤销认证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CEC将撤销获证组织全部/部分产品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的资格:
1)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获证的全部/部分产品工艺更改后与声明内容完全不符,且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纠正的;
3)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保障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发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或因获证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5)因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6)对于由于4.2.2.1第 9)、10)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7)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8)相关方出现重大投诉并造成严重后果;
9)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且已暂停六个月的;
10)发出暂停产品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后,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按要求及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11)失去法律地位;
12)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3)发生CEC与获证组织之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有关情况;
14)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3.2撤销获证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资格的处理意见由咨询事业部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业务系统证书管理中填写意见单,咨询事业部组织审议,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业务系统向企业发送撤销通知,企业将会在自己的业务系统平台上收到相关通知。并项目管理人员或检查组长向客户说明和沟通以下信息:
1)证书撤销的原因;
2)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4.2.3.3认证证书一经撤销,即表明CEC不再证明获证企业的原认证产品符合其标准要求,终止了双方的认证合同。
1)被撤销产品为全部产品时,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进行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活动,并将认证证书及未使用的标志交至CEC,对在包装上印制了标识的包装物应进行销毁;同时企管事务部将其从认证企业名录中删除。
2)对部分撤销产品认证资格的企业,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认证委托人不得在撤销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应立即停止涉及撤销产品认证内容的广告,并将认证证书交至CEC,换发新的证书,对已印制了标识的包装物的撤销产品的包装应进行销毁,企管事务部将对认证企业名录中的内容进行修改。
3)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且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4.2.4 认证证书的注销
4.2.4.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4.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进行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活动,并交还未使用的标志,对在包装上印制了标识的包装物应进行销毁,同时企管事务部将其从认证企业名录中删除。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我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4.2.5认证资格的终止
证书持有者通过中环联合认证业务系统提出认证终止的书面申请,由咨询事业部客户及信息管理室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业务系统证书管理中填写意见单,认证决定组织审议,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业务系统向企业发送撤销通知,企业将会在自己的业务系统平台上收到相关通知。同时,收回产品认证证书,并在CEC认证组织名录中删除及在CEC予以公告。
4.3产品扩大/增项、缩小认证
4.3.1产品扩大/增项认证
4.3.1.1获证企业若进行认证范围、企业产品类型或型号的扩大,提出认证产品扩大/增项的申请。
4.3.1.2扩大认证的条件
1)扩大/增项认证产品的检查活动符合规定的检查要求及相应的程序规定;
2)扩大/增项认证产品符合自我环境声明内容;
3)已具备正常批量生产或运作的条件;
4)已纳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保障措施的正常控制与管理,且控制有效;
5)由持证方提出书面申请。
4.3.1.3由获证者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业务系统中提出,扩大/增项申请,并提供符合扩大/增项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4.3.1.4咨询事业部客户和信息管理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认是否受理。
4.3.1.5 咨询事业部对扩大/增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现场检查控制程序》进行评价。
4.3.1.6认证评审人员对提交的扩大/增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技术主管/管理人员做出决定,报咨询事业部负责人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咨询事业部负责为扩大/增项认证企业更换认证证书。
4.3.2产品认证范围的缩小
4.3.2.1产品认证范围缩小的条件
1)部分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自我环境声明内容;
2)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生产工艺方法;
3)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或生产工艺方法;
4)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而失去必要资格的产品或活动;
5)获证组织决定不再生产的产品;
6)已脱离获证组织控制的场所;
4.3.2.2产品认证范围缩小由咨询事业部提出,在中环联合认证业务系统中填写更换/缩小产品认证证书申请,经认证决定评定后,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咨询事业部向企业更换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