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云安电子编码器编址器FF-BMQ-1

松江云安电子编码器编址器FF-BMQ-1

价格 面议
起订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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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松江云安
型号 FF-BM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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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众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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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一、FF-BMQ-1电子编码器产品概述

  FF-BMQ-1是松江9000型系统的编码器。此款编码器一改之前的松江编码器造型,外观、材质以及操 作方便性都大大得到了改善。注:FF-BMQ-1也可以对3208系列现成设备进行编码。

  二、FF-BMQ-1电子编码器特点

  产品型号:FF-BMQ-1

  供电:使用内部供电,配接4节5号电池,工作电压6V;使用外部供 电,配接常用手机电源适配器或充电宝,工作电压5V

  电流待机电流:背景光关闭时≤17mA;背景光点亮时 ≤18mA工作电流:对设备进行编码时≤105mA

  使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95%,不凝露

  外形尺寸:单位mm(毫米)长197宽113厚34

  三、FF-BMQ-1电子编码器外观示意图和按键说明

  如图所示:

  上部分为自带底座,中间为液晶屏,下部为按键区,按键功能为

  1.ON/OFF:使用电池供电时,做为电源开关键开关键,长按2秒开机,3秒关机;进入操作界面后, 做为液晶背景光点亮选择键,长按2秒回退上级菜单。

  2.菜单:菜单选择键。

  3.上行和下行键。

  4.退出:退出键。

  四、FF-BMQ-1电子编码器电池安装与电源接入

  如图所示:编码器工作需要4节5号电池(即AA电池),安装在编码器背后的电池仓中,注意正负极 ,不可装反。

  ★注:当液晶屏右上角实时电压从6V下降到4.5V时,建议更换电池。

  电源插座,即MicroUSB插座,手机通用充电插座,可以连接普通手机充电器或充电宝使用,方便安全。

  五、FF-BMQ-1电子编码器使用操作

  设备包装说明

  电子编码器1只,电源线1根,编址线2根(分别用于9000系列和3208系列)。

  开机说明

  使用电池时,长按ON/OFF键,编码器开始工作;使用外接电源,即MicroUSB插座,上电后,编码器自 动开始工作。

  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 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 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化剂、Ⅰ级自燃物品、Ⅰ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对于粒径大于或等于 2mm 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 ,根据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 难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烧即可停止。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 不微燃、不碳化。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确定。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此外,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 100 kg/m2 ~300kg/m2 ,少者也有 30 kg/m2 ~50kg/m2 。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 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本规范第 3.2.1 条表 3.2.1 中有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筑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表 4 前苏联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2) 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区域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样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不同,对于该构件的耐火极限需要通过试验测定,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2 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 5002 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 1000 2 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 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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