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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GST-DJ-S60交流三相电压传感器
一,功能特点
交流三相电压传感器能够同时采集两组被监测设备电源的三相电压值,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只采集某一路或某几路被监测设备电源的电压值,并通过总线通讯上传到监控器,监控器可以指示电源故障类型,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二,技术参数
额定工作电压: DC 24V
工作电压范围: DC 12V-28V
静态功耗: 50m W
电压输入范围: 三相四线制,相电压20-400V
测量精度: 3%
通讯: 二总线通讯协议
有效通讯距离: 1500m
安装方式: 导轨式安装
工作温度范围: - 40°C~55°C
储存温度范围: - 45°C~85°C
相对湿度、温度:20°C以下湿度90%不结露
防护等级: IP30
产品符合: GB28184-2011
三,接线端子说明


四,传感器和消防电源状态监控器连线方式和布线

五,海湾GST-DJ-D40交流单相电压传感器安装示意图:

六,指示显示及操作
传感器有通讯指示灯(绿色)和故障指示灯 (黄色)。通讯指示灯闪烁则指示传感器在进行通讯,故障指示灯闪烁则指示传感器所监测的设备电源出现故障。复位按键用于传感器的系统复位。
● 通讯设置
通讯设置是通过面板上的八位设置开关来实现的,其具体意义如下:
2 - 8位:通讯地址,2是高位,8是低位(置于ON位为1)。
修改通讯地址后,需重新上电,新的地址才能生效!
1位:工厂模式
● 地址拨码设置,如图 1-13 所示:

对于粮食钢板筒仓、冷库、金库等场所,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的人员也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粮库、金库还有严格的保安管理措施与要求,因此这些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或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 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于疏散和救援,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本条规定了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向上蔓延。多层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有些紧贴仓库外墙设置在仓库外,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也有些将升降机(货梯)设置在仓库内,但未设置在升降机竖井内,是敞开的。这样的设置很容易使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孔洞向上蔓延,设计中应避免这样的不安全做法。但戊类仓库的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升降机可以设在仓库内。其他类别仓库内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强度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避免因门的破坏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井筒防分隔处的洞口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其他防火分隔物。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本条结合我国城市的发展需要,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的平面布局要求,以有利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本规范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包括秸秆、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木材、纸浆原料、煤炭等的堆场。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灭火难度大、危害范围大。在实际选址时,应尽量将这些场所布置在城市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确有困难时,也要尽量选择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便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因液化石油气的相对密度较大、气化体积大、爆炸极限低等特性,要尽量远离居住区、工业企业和建有剧场、电影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区域,单独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本条规定的这些场所,着火后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火灾延续时间往往较长,有的还存在爆炸危险,危及范围较大,扑救和冷却用水量较大。因而,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水源的来源和保障程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闪点较低的甲类液体,这类液体对温度敏感,特别要预防夏季高温炎热气候条件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超压爆炸、着火。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气化体积大、扩散范围大,并易积聚引发较严重的灾害。除在选址要综合考虑外,还需考虑采取尽量避免和减少储罐爆炸或泄漏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危害的措施。设置防护墙可以防储罐漏液外流危及其它建筑物。防护墙高度不大于1.0m,对通风影响较小,不会窝气。美国、前苏联的有关规范均对罐区设置防护墙有相应要求。日本 各液化石油气罐区以及每个储罐也均设置防火堤。因此,可以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不小于 1.0m 高的防护墙,但储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储罐按其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按其直径的一半考虑为宜。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4 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装卸设施设置在储罐区内或距离储罐区较近,当储罐发生泄漏、有汽车出入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存在爆燃引发火灾的危险。这些场所在设计时应首先考虑按功能进行分区,储罐与其装卸设施及辅助管理设施分开布置,以便采取隔离措施和实施管理。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 条的规定。 本节规定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标准间的协调,有关石油库的储罐布置及储罐与库内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