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型号 |
WYOCF |
类型 |
超声波流量计 |
| 工作温度 |
50 |
公称压力 |
1.0 |
| 公称通径 |
DN10-1000 |
精度等级 |
1.0 |
| 适用介质 |
水、污水、自来水 |
测量范围 |
0-1000 |
| 产地 |
厦门 |
|
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
(十一)强化在取用水日常管理中的应用。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取用水户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如实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并缴纳相关税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与许可水量、年度取水计划等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处理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问题。
(十二)强化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取用水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为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为生态流量监管、水量调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提供重要依据。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在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抓紧编制《取水口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提出提升取水量计量率、在线计量率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应用、完善相关信息平台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安排和保障措施,抓紧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水利部备案。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必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有明确管理单位的灌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由水资源监控项目移交给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使用管理。取水工程(设施)产权及取水权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责任单位。
(十五)多渠道筹金。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金,强化投入保障,对灌区渠首、农灌机井、农村供水工程等涉农取水口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在线传输计量设施配备、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信息平台建设及运维等予以支持。
(十六)创新技术服务。加快制修订取水监测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折算、推算及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准确度与规范性的研究,完善宽浅河道、大口径管道、不规则明渠水量计量溯源技术。加强新型监测计量设施研制和应用,提升取水口监测计量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十七)严格监督考核。把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度滞后、监管不到位、数据质量问题多的地区,以通报、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